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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6 22:38:00

短视频,虽然时间短,但是符合作品要件,就可以构成作品,那短视频平台上的模板可以构成作品吗?

正向分析,还是要看短视频模板是否符合作品的要件。

反向分析,如果短视频模板不能构成作品,它属于规则、公式之类的吗?如果不被保护,是不是有违社会公平?

短视频模板也可以理解为制作短视频的框架,用户在个别要素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素材。

短视频模板是可以具有独创性的,独立完成+创造性。

独立完成,主要是看是否与其中的独立元素以及其他短视频模板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

创造性,一般不会对其过于严苛,要求能体现出个性化表达。

当前,短视频模板的版权一般不归属于制作者,而是归属于平台,因此维权方一般都是平台以自身名义进行。

借助判例的分析:

短视频模板由创作者对图片、音乐、特效等各类元素进行编排形成短视频框架,并预留出可供其他用户进行替换的要素,方便用户替换后形成含有个人元素的短视频。此类模板独创性的判断可结合“整段视频”说和“模板框架”说进行独创性的分析和具体比对。短视频模板允许其他用户替换要素的特性增进了与网络用户之间的交流,丰富了群众的娱乐生活,在符合独创性标准时理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短视频模板时间的长短与创作性有无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该模板能较为完整地表达制作者的思想感情,时长较短不影响创作性的判定。

法院解析称,判定涉案短视频模板“独创性”时的具体考量因素:

首先,是否独立创作完成。涉案短视频模板创作过程中选择了剪映App中已有的音乐、贴纸、特效等元素,判断是否独立完成应以该短视频模板与上述元素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本案制作者将上述元素进行选择与编排制作出的短视频模板与既有各个独立的元素存在客观明显的差异,且没有证据证明在发布前存在相似的短视频模板,故应当认定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

其次,涉案短视频模板具有创作性,具体体现在剧情的安排和画面的组合上,其以“女生节表达爱意”为主题,塑造了女生面对追求从面临选择、内心犹豫、作出决定、开始追求、情感积累、恋爱达成后甜蜜温馨的情感故事。在画面的组合上,以显示为3月7日5:20的苹果手机待机界面为背景,通过在“Player”与“watcher”中的选择体现内心的犹豫以及决定追求的决心。随着苹果充电图标中粉红色爱心充满电池的动画体现爱情的升温,最终在电量满格后,背景图中朦胧的女生以清晰的图形出现,音乐随之高昂,彩虹、爱心、星星散花般迸出布满屏幕,产生类似“烟花爆炸”的特效体现恋爱达成后的幸福甜蜜。由此可见,该短视频模板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其中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制作者根据想要表达的思想主题,奠定风格基调,寻找合适的背景音乐、图片,再根据音乐的节奏点搭配不同的贴纸、特效、滤镜、动画等元素,并结合主观需要协调多种元素的排列方式、大小、顺序和持续时间,整个创作过程存在智力创造空间,具有独特的选择、安排与设计,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

涉案短视频模板的展现具备连续动态效果的表现形式,具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特性,故而认定其属于类电作品。

是否构成侵权的分析:

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相比,除可自由替换的两张人物图片外其他不可编辑部分的内容基本相同,而作为可任意替换的人物图片不是该视频模板的核心要素,也并非该短视频模板的独创性所在,因两短视频模板在个性化的选择、设计与排列上相同,应认为两者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在其运营的App上共同或分别提供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使得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播放、下载、制作及分享,该行为构成对二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关于侵犯复制权、改编权以及汇编权的主张,由于区分数字环境中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两项权利的关键点在于作品上传完成后所处的状态,本案中涉案作品被置于网络传播状态,此时作品复制行为被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吸收,只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控侵权短视频模板与涉案短视频模板并无实质性差异,亦不能认为产生了新作品,不构成对改编权的侵犯;两短视频模板整体上系同一视听内容,只对其中可替换素材进行简单替换的行为并未达到汇编作品所要求的对素材选择及编排的独创性,不构成汇编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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