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余某因腹痛难忍,医院就诊,医生以暂时未确诊为由,给予抗炎、止痛等输液治疗后,让余某返回家中观察。
余某返回家中后,情况未见缓解反而逐渐加重,医院被确诊为急性阑尾炎需立即进行手术治疗,住院七天,共花去医疗费一万多元。
余某称因病情延误导致无法保守治疗才使其必须手术治疗,蒙受了诸多痛苦,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等合计两万多元。
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据悉,该案件曾通过医调会调解,但未达成调解协议。余某也曾多次向媒体、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在医患关系紧张的今天,如果处理不当,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上级部门高度重视案件的社会影响,积极寻求妥善解决问题的办法。
驻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在拿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双方联系,充分了解相关情况。
余某诉称,医院就诊时,当时医生言语冷漠,丝毫未体谅患者的痛苦,让原本身体痛苦不堪的他更添新愁。
调解员先是耐心安抚余某方的情绪,让其了解到法院公平公正的立场,合理的诉求法院是会支持的。随后运用多年的调解经验表示,余某的阑尾炎病情本身是存在的,并非医生治疗后产生,且医生虽然没有第一时间诊断出是阑尾炎,但其治疗是对症的,并没有加重损害,即便医生有言语不恰当的冒犯和诊断的不及时,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医院承担是不符合情理的。
针对余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调解员从法律赔偿方面入手,解释了余某的病情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打消其不合理的诉请,降低其期望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做通余某工作的同时,医院相关负责人联系,将医院,从病情本身以及社会影响力入手,医院沟通。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以元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案件点评
(图片来源网络)1、由于该案的当事人余某的“特殊”身份,如果不妥善处理,持续向媒体、上级反映情况,可能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后果,在医患关系本来就比较紧张的今天,无疑是雪上加霜。
2、调解员娴熟运用其丰富的调解经验和专业知识,在充分维护法院公平公正的立场下,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其不合理的要求也决不妥协,以法律为准绳、从情入手、以理服人,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反复的劝说解释最医院,妥善解决了医患关系,化解了潜在的涉访涉诉案件,为社会和谐稳定添砖加瓦。